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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doc

上传人:sunhongz2 2020/9/20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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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定义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指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被申请人是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其所持有的财产因被保险人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本保险合同中索赔权利人是指按保险合同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或被申请人。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保险单载明的案件就保险单载明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被保险人申请有错误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同时存在以下事实,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第六条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产生的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的10%。1责任免除第七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第八条以下损失和费用,本保险合同也不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一)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二)因被申请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经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但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第九条被保险人撤诉(不包括和解后撤诉)、诉前保全后不起诉或使用虚假证据的,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但可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追偿。赔偿限额第十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限额根据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和诉讼案件金额综合判断,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决定。2保险期间与合同解除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案件调解、裁定或判决生效,或解除财产保全时止。第十二条财产保全申请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单签发后30日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退还全额保险费。除上述原因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十三条合同解除需提交以下手续1、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2、保险单正本原件;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文书;4、其它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材料。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3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