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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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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0/9/21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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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髙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八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补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八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补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第六条县级联社在省联补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补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基层信用补在县级联补授了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补服务区域内;(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 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 信用评级在(含)以上;(五) 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 加丁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 农机具贷款;(四) 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 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第十一条小额农贷的最高信用额度韬吋控制在5万元(含)以内。具体信用等级对应最高信用额度如下:信用等级AAAAAABBB最高额度5万元(含)以内3万元(含)以内2万元(含)以内1万元(含)以内0第十二条基层信用补根据农户贷款屮请,在县级联补授了的小额农贷基本权限内,在其信用等级对应的最高信用额度内,根据农户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确定实际信用额度。超过基层信用补权限的,要按规定报县级联补审批。第十三条小额农贷信用额度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并发放《贷款证》;根据农户信用等级情况一年调整一次,对信用级别和信用额度发生变化的农户,重新核发《贷款证》。如果期间发生影响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重人因素,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及信用额度,并重新核发《贷款证》。第十四条《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发放,实行“一户一证”。农户不得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对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基层信用社要取消其小额农贷资格,两年内不予贷款。第十五条《贷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家庭成员、信用等级、已核定信用贷款额度,记载信用补贷款发放、冋收情况和贷款利息偿还情况等。第四章贷款期限与利率第十六条小额农贷可以跨年度使用。农村信用补应根据小额农贷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