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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租房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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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租房资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9/22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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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租房资金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007〕58号)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补助用于新建、收购和改建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市)第五条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六条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 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二) 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三) 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四)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五)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 10%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开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后的余额。(六)其他资金。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任务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财政困难程度、资金管理情况等因素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给各地。第八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分配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参照上述分配办法,一次下达到县(市、区)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支付管理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四川省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 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1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第四章资金使用及管理第^一条 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专项建设补助资金要按照规定,全部用于投资计划内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筹措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财政评审机制,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中)L、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评审审定的预算投资额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项目建设,不得自行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须由该工程概算批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变更需追加投资额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擅自增加工程虽、增加投资的,施工方和业主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新建、收购和改建廉租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