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威国资发〔2006〕84号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七月五日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担保管理。市属国有参股企业的担保管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级事业单位的担保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企业担保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第五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平等、白愿、公平、诚信、审慎原则;(二) 依法担保原则;(三) 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原则。第六条除专业性担保企业外,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70%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30%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 10%第二章担保条件、形式和范围第七条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 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第八条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 独立核算、白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 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四) 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 无重大经济纠纷;(六) 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小于70%第九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被担保的贷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要求;(二) 符合被担保人主导产业和发展规划;(三) 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第十条企业对外担保的方式以一般保证为主。第十一条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定抵押担保:(一) 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二)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可以按规定相互提供担保。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或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但经市国资委批准的除外。第三章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三条下列担保事项由企业决定:(一) 企业与权属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二) 企业的权属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第十四条企业决定的担保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并于批准担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资料:(一)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二) 企业批准担保的文件。第十五条下列担保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审批:(一) 企业之间的担保;(二) 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为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第十六条需经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事项,由担保人提交下列资料:(一) 被担保人及担保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