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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经理的绩效考核标准.doc

上传人:小雄 2020/9/23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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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采购经理的绩效考核标准论文联盟HTTp://采购经理的陈述其量刑结论并论证该结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行为。法官在判决书中所阐述的判案理由是法官的裁判活动是否合理、合法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正义在裁判结果上的表现。判决书就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根本载体,是赢取民众信赖与尊重的''窗口”。一份分析透彻、明理思辨、逻辑严密的裁判文书,不仅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纠葛,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有助于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培育公众法律信仰的基因。[1]判决书的制作既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一一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体现写作学的特点一一叙事清楚、逻辑清晰、说理透彻,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判决书应有的作用。判决书的说理应当包含对量刑结论的说理,尤其在我国有罪判决达到刑事判决90%以上,被告人对判决的关注多集中在量刑问题上,通过判决书的量刑说理向公众传递量刑合法性与合理性,是提升裁判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一、量刑说理薄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从近年来公开的判决书看,让公众叫好的少,批评的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量刑裁判饱受争议、社会反响巨大的典型刑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暴露了量刑结论武断、量刑理由缺失的问题,让公众对量刑公正产生怀疑。在传统定罪量刑一体化程序模式下,法庭审理重定罪问题、轻量刑问题,重事实认定,轻理由说明,导致判决论证说理欠缺,判决书只是单纯的确认量刑事实而往往不说明理由。即使有的判决书注意到量刑理由的说明,但也存在说理不充分的问题。如仅对判决的主刑部分的理由进行阐述,忽视对附加刑的分析论证,在涉及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案件中,个案中为何最终选择并处罚金或选择没收财产,以及罚金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在许多刑事判决书中根本无法找到理由,给人造成“罚多罚少法官一句话”的印象。又如,在对适用缓刑的说理上,法官往往直接以“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作粗简的说明,却不结合量刑证据本对适用缓刑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证明。再如,一些法官在判决书中往往只注重对法定量刑情节进行认定和分析,很少甚至没有对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说明。有的判决书还存在语言使用过于感情化、援引法律不当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使裁判文书的量刑事实和量刑结果之间缺乏法律推理,而许多案件特别是对一些争议较大的疑难和热点案件,法官在陈述判决理由时只是简单地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法律推理的具体过程,令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难以接受。判决书量刑不说理,既有法官对量刑说理不重视的主观方面原因,也有司法制度不合理阻碍量刑说理的客观方面原因。从主观方面来看,法官更重视定罪问题。由于传统法庭审理程序将定罪与量刑“合二为一”,法官在审判中往往''重定罪、轻量刑”,这种错误观念在制作判决书时表现为对量刑说理阐释不充分。从客观方面来看,影响量刑说理的制度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证据制度不完善,这是造成法官在判决制作过程中对证据分析、论证水平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引入了抗辩式诉讼模式,但对保障该程序模式有效运行的证据制度却未加以完善,关于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据运用的程序规则未给予充分关注,导致法官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时,往往只是将证据简单罗列在待证事实后面,既不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交待,也不说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二是有些法官个人素质不高,制约了量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