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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中应注意法律问题的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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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中应注意法律问题的解答.docx

上传人:百里登峰 2020/9/23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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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中应注意法律问题的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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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施工合同中法律问题解答1、 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分包方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格的,参照合同价款结算工程款,不合格的,甲方可不付工程款,甲方修复后合格的,可向乙方主张修复费用。2、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如何办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3、 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垫资及其利息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4、 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及应付款时间有争议应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白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5、 如何确定设计变更工程的计价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6、 工程量签证在诉讼纠纷中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工程量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量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在司法实践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凡建设单位已书面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只要手续齐全,一般可直接予以认定并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7、 开工时间如何确定?合同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合同没有约定的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开工令应由乙方代表签名或者乙方盖章确认。8、 隐蔽工程验收应注意什么?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发包方的义务是及时对该工程进行检查。如果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义务,承包方可以顺延工期,发包方应当承担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9、 工期顺延应注意什么?对于乙方要求工期顺延的申请,应及时审查回复,不回复将可能视为同意工期顺延。10、 签证确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变更工程联系单等应注意什么?要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名才有效,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约定明确授权的代表职责范围等,不能随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