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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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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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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9〕8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第四条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各区政府及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总工会、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二)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四)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第三章房源筹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八条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部门,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条在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的要求,落实相关配建职责。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征契税和印花税。第十一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二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