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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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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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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10 年 01月 25日 16时 05分 820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城镇容貌”“环境卫生”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18 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2月25 日省政府第 59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0 年3月1 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二○一○年一月八日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 促进城镇文明建设,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 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一) 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 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 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 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 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 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 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责任区划定后,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 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第八条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 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 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十一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 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第十二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 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第十三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建筑物外走廊、阳(平) 台需要进行封闭的, 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