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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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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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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81007( 颁布时间) 20040226( 实施时间) 20120406( 失效时间)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17 号( 文号) 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8 年 10月7 日发布 2004 年2月 26 日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制市、镇。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 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 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 应当符合国家初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完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 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第八条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 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 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卫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 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2004 年2 月 26 日修改)( 原条文: 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 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 、草坪等作为分界。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 第十一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 、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第十三条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 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城市中的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 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第十四条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路名牌、门牌等,应当统一设置,保持整洁、醒目、美观。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 位置应当适当, 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04 年2月 26 日修改) ( 原条文: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