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有限公司差旅费用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日)公司各职能部门:为规范差旅费审批、报销程序,统一开支标准,规范差旅费管理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因公在国内国外出差的差旅费管理。第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本规定监督、控制公司员工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办理个人差旅费借款、报销等相关手续。第三条公司员工出差的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出差申请单》,如须借款应在相应栏目填写借款金额。 ;部门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出差须经总经理审批。 ,凭批准的《出差申请单》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时,出差人员必须在取款的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财务部做好相关准备。、时间、事由所需现金量确定,财务部负责确认借款数额及借款支付方式。第四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第五条出差区域按下列标准划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海南省、西藏自治区一般地区包括:除以上特殊地区外的其它地区。以上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是指省级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第六条差旅费开支一般规定:、船、飞机和住宿、、大巴车等其它交通工具。、通讯费及杂费。(包括:青羊区、锦江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金堂县、大邑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办事不适用以上补贴标准。(含)以内,住勤补贴按以上相应标准执行;公司外派员工出差30天以上属外派,外派工作地均提供食宿,外派人员住勤补贴标准为:西藏自治区30元/天、青海省25元/天、其他地方20元/天;若外派工作地未提供食宿,外派人员住宿则按相应标准报销住宿费,住勤补贴部分区域一律为50元/天。(包括:青羊区、锦江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金堂县、大邑县、新津县、蒲江县、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按相应标准享受住勤补贴。第七条差旅费开支的特殊规定:(一),可凭有关的票据,按其应乘坐交通工具的直线距离金额予以报销。特殊情况下需乘坐飞机的,应由总经理批准同意。 ,可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不享受交通费补贴。 ,凡在出差所在地安排车辆接送的,一般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也不再享受另外的交通补贴。 ,可享受每人每天相应标准的市内交通补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不再报销车票和发放交通补贴。、学习班以及到外地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往返途中按照每人每天相应标准的发给市内交通补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