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doc

格式:doc   大小:88KB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杭州市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9/26 文件大小:8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杭州市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促进我区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冃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条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根据萧委办(2004)34号文件的要求,负责全区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工商萧山分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协助区招管办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招投标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硏究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决策。区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四条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见证服务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应统一在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和方式第一节招标范围第五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木实施细则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冃。职工持股协会参股投资的项目,如职工以现金参股的,则该参股部分按照自然人投资处理;如职工以影子股参股投资的,则该参股部分按照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处理;上市企业的股份,如全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按照自然人处理。第六条招标规模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镇街、平台除外)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或者国家融资的,应实行公开招标,但经区政府同意采用其他方式的除外。第八条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邀请招标:(一)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儿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设定特定区域、资质(资格)要求等邀请条件,对满足邀请条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应发出投标邀请。情况特殊复杂的,经区政府同意,招标人可向3家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四)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屈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七)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为民营企业,存在隶属或控股关系,且施工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的;(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不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一条不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公建项目或居住建筑,由业主事前申请,自主招标,结果备案。第十二条应进场办理直接发包登记的工程:(一)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发包活动,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施工单位;(二) 第六条招标规模标准以下(镇街、平台除外)的,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货物类或2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决定施工单位;(三) 进场办理直接发包登记的,按如下规定办理:1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人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企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