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下或土石方开挖总量在一万方以下项目提出审批申请,并提交审批申请文件、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受理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报告书20日,经批准 延长10日。技术评审 时间除外。 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依审批条件作出审查决定。经批准后的项目如有变化的,及时修改方案。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7、凡在本县以市级以上批准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水利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备案,以备监督检查。监督电话: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水保站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交开发建设项目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水保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各一份。受理验收申请成立验收组 20日内查看提交的资料,检查现场。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责令限期完建再验收,逾期不办处1万元以下罚款验收不合格验收合格验收结论注:验收条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监督电话: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水保站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出示执法证件查明违法事实,填制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做出处罚决定在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严重砂化区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的,据情节处以500-5000元罚款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以2-5元/平方米罚款。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准即开垦的,-1元/平方米罚款。在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按开垦面积以1-2元/平方米罚款。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电话: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水保站 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实施步骤和有关文书使用示意图出示执法证件查明违法事实:视案件需要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讯问笔录》作出处罚决定: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执行结案:填制《行政案件结案审查表》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监督电话: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水保站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步骤和有关文件使用示意图调查取证:视情况需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笔录》、《抽样取证材料、物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材料、物品登记表》查明案件来源和相应材料的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立案:填制《行政案件立案呈报表》告知: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陈述: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机关领导审批《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结案:填制《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立案归档监督电话: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水保站听证程序实施步骤和有关文书使用示意图告知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回证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制作《听证笔录》核对身份并审核《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和纪律等调查人陈述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和质证主持人询问调查人、当事人和证人和对听证笔录主持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行政机关审查作出处罚决定监督电话: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水保站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没有治理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