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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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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274030239 2016/4/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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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 ] 150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纳税人应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 1 ),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定应税凭证的单位, 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第三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 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 一年内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第四条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税源特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 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 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 应向纳税人下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附件 2)。纳税人对核定有异议的, 可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第六条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据: (一)购销业务: 工业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 80- 130 %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商业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 50- 80 %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业, 按照销售收入 100 %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二) 加工承揽业务: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 80- 100 %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业务: 按收取费用 100 %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 按承包金额 100 %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 财产租赁业务: 按租赁金额 80- 100 %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 货物运输业务: 按运输费用 60- 100 %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 仓储保管业务: 按保管费用 80- 100 %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