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沧安办〔2010〕24号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停产(业)半停产(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安委办:为深刻汲取南京塑料四厂“”丙烯管道爆炸事故和运河区光大兽药“”窒息死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停产(业)、半停产(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和物料的安全管理对停产(业)、半停产(业)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明确有关部门督导企业对其生产、储存所涉及的原料、成品、半成品进行科学有效处置,按要求储存在专用设备设施或仓库内,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对其压力、温度、液位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并尽快销往合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零库存;同时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进行科学有效处置,在清空物料的前提下,对所有装置、设施、设备进行置换、吹扫并经化验分析达到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二、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停产(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即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半停产(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停业三个月以上的,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停产(业)六个月以上的,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将收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缴市安全监管局。对停产(业)后计划搬迁或拆除装置、设施、设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督导企业制定搬迁、拆除方案,并责成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方案进行全面、具体、科学的论证并修改完善。可行后方可实施。三、 加强检维修及开停产(业)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业)前,要向当地安监及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制定停产停业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专家及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可行后方可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停产(业)期间进行维修、检修的,要督导企业制定科学具体的检修、维修方案,并由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及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可行后方可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工(业)前,要书面报告当地安监及相关部门,制定开工(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安监、质监、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要对企业进行联合检查,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情况;三项制度的完善及落实情况,尤其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特种作业制度、规程的完善及落实情况;各类人员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压力容器、管道、特种设备、仪器、仪表、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验检测情况;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