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开立发票作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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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
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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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核
准
确
认
制
订
一、目的:
明确公司销货或提供服务时,均依相关法令之规定适时开立、作废发票,特订本作业规范之。
二、范围:
凡公司之开立销货发票作业皆属之。
开立发票作业办法
第一条依据公司所在地之政府单位之规定,凡是企业有存在交易行为产生应收帐款之事实者,则应依据开立发票之规定执行。发票税率、发票类型与申报程序,依据公司所在地之政府规定流程申报办理之。
第二条公司交易行为产生应收帐款区分如下:
一、商品销售:凡是公司自有产品、生产产品或原材料等销售的。
二、代工生产:客户提供原材料之加工费用的。
三、出售资产:资产交易出售的。
四、其他事项:不含上述其他交易产生应收帐款的。
第三条业务权责单位或其他权责单位需求开立发票时,应填写开立发票申请单与附上开立发票证明文件(如应用系统单据),经由需求单位主管确认后,交付财务单位进行开立正确对应之发票项目。
第四条财务单位为公司空白发票保管的单位,开立发票必须依据申请发票顺序依序开立发票。
第五条财务单位承办人员开立完成后,申请单位必须在应用系统录入对应单据的发票号码与发票金额,作为交易完成之凭据。发票单据必须盖上企业发票专用章并及时交付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以随货交付、快递交付或邮递交付等方式,交付给开立发票对象的接收单位签收。
第六条为了避免开立发票丢失,公司内部之间、或公司与外部之间都应该建立发票签收制度,以明确发票能正确无误的交付。
第七条开立发票后如有有下列之情形,应进行发票作废之程序:
一、发票内容开错的;
二、发票所载数量与客户签收数量不符的;
三、因故遭受退货的。
第八条发票作废程序应依据以下方式办理:
一、因销货退回、折让或因错误致须作废原发票时,业务权责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