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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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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71018( 颁布时间) 19971018( 实施时间)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6号( 文号)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清真牌、证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惯,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促进民族团结, 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少数民族,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等具有清真饮食风俗****惯的少数民族。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 是指按照少数民族的饮食****惯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清真饮食、肉食、糕点及其他副食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第四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卫生、劳动和商业主管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 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有关证件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生产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 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 ; 经销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 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 ; 饮食服务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 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 (二) 企业厂长( 经理) 应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如有困难, 企业领导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少数民族成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督人必须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 (三) 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主要岗位和环节应有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或监督。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 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 未办理清真牌、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第九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第十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包装品时,必须持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方能承印。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第十二条在清真食品行业从业的人员, 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第十三条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必须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应与普通灶分开,保证专用。第十四条清真食品市场和清真饮食摊点市场应与非清真食品、饮食摊点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分区经营。禁止将有少数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悬挂清真标牌的场所。第十五条商场、商店经批准经销清真食品时, 应固定专柜, 并悬挂清真牌、证, 由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严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第三章清真牌、证管理第十六条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 由县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下发。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清真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