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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likuilian1 2020/9/29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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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管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化工研究院合同订立及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集团化工研究院合同监督管理,规范合同签订流程,明确合同签订职责,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集团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集团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集团化工产业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第一条化工研究院与外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合同,均适用本办法。合同签订实行负责人签署制。即化工研究院由院长负责对外签署合同。第二条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 1万元及以下)外,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等)订立合同。第三条组织、承办合同订立、履行事项的部门和单位为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性质, 指定具体的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1、 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2、 负责合同谈判;3、 按照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4、 起草合同文本;5、 负责办理合同审查、会签和审批手续;6、 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7、 负责合同档案的归档管理。第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当优先采用集团规定的合同范本。如合同对方主体不同意使用 集团规定的合同范本,也可使用合同对方主体提供的合同范本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合同范本。第五条承办部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范围主要包括:1、 经过正常年检的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涉及安全的,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标志证书;2、 与所签订合同标的相关的经营范围;3、 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4、 是否涉及可能影响履行合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是否存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 裁定、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5、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第六条化工研究院的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对于重大、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合同,需要聘请律师或者专业人士参与谈判和起草的, 应当聘请律师或专业人士参与;2、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团的有关规定,合同应当进行招标的,必须履行招标程序。招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的有关规定进行;3、 需要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由于具有保密性不便采取招投标形式确定合作方的、不宜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的、金额在 50万元以下的,由研究院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自行办理,金额在 50万元(含)以上的,上报化工局经批准后办理。第七条履行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2、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已经成就;3、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已经届至。合同生效前,合同承办部门不得实际履行, 也不得接受对方的实际履行。第八条合同是财务付款结算的依据。未经合同监管员审查及院长审批并生效且实际履行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结算。第九条合同承办部门及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部门应当及时、全面收集与合同相关的原始凭证、 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