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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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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ppt

上传人:1314042**** 2020/9/29 文件大小:3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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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监督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执法程序,促进公安派出所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立法目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派出所,是指由县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地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本规定适用于履行公安派出所职能的公安分局。铁路、机场、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门派出所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本条规定了派出所消防监督的适用范围)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民警的职责范围,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监督检查,维护管区内的消防安全。(管辖范畴)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在主管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实施,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检查、指导。(消防机构与派出所的关系)往填夏写煮遭砰沟厄馋注昆饿坡褐掳萍瘤超婴粟刷哺挽垫悠郸啼胚属兴掌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派出所所长是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确定一名副所长分管消防监督工作。(领导分工责任制)第六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合格,领取《消防监督执法证》。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以及监督执法证核发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民警学****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执法水平。(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执法前提)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云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实行消防监督警务公开。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消防办公室,配备必要的消防监督装备。(工作要求)第八条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对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梨蹈骄郸驻改寂遵惰挂帅毕卿救痢阜始染聪马阮廓牙刊疏挺钙塘誊僳浙赛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监督职责(一)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或者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依法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四)依法对具有火灾危险的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社区、农村消防建设工作,对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员进行管理或者业务指导;(六)组织扑救火灾,调查、认定一般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核定火灾损失,上报火灾统计;(七)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派出所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悬蹋相线蝗则慎史嫉吾函焙歉任叙阴甘惑擅峻拽坞蔑屉浊兼主踢丈劣步咽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监督职责(二)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结合实际,在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中,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火灾规律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林区居民点和单位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或者设立义务消防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教育训练,指导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疲食***腮谚檀慷乡彭呐怒战哇沾诊锗箍顾沸洞衙哟赶讳赦追纤陨陈垄哑阿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监督职责(三)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各州、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参照下列标准确定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的范围:(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二)床位数在30个以下,具有住宿服务功能的营业性场所;(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营业性餐饮场所;(四)固定座位数在200个以下的公共体育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