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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修正案中时间效力的理解及应用探讨.doc

上传人:w8888u 2014/5/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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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修正案中时间效力的理解及应用探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刑法修正案中时间效力的理解及应用探讨
[论文摘要]2011年通过的最新《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的《刑法》进行较大程度的修改,并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新的《刑法修正案》的追溯力问题及对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坦白从宽、数罪并罚、累犯认定、死缓限制减刑规定与不得假释的对象范围、禁止令规定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解释,文章就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进行简单的解读,并探讨其应用问题。
[论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理解与应用
刑法的广义解释指的是规定犯罪和刑事责任与刑法的法律,狭义的刑法指的是我国于1997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一次修订,刑法的规范形式包括单行刑法与修正案两种,迄今为止,《刑法修正案》共进行了八次修订,是我国刑法修订的主导形式。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法治建设工作的推进与不断完善,《刑法》的内容也要随着时代的变化做出适当的修改,现行的刑法修正案是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总则和分则的修改达到五十条,是修改程度最大的一次。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对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坦白从宽、数罪并罚、死缓限制减刑规定与不得假释的对象范围、累犯认定、禁止令规定等相关的时间效力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解释,本文就其理解与应用方面作简单的探讨。
一、《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些争议问题
《刑法修正案》作为中国刑法修正的主要形式和主导的立法模式是受到主流学者认可与肯定的,这种模式的灵活性强、针对性也强,在不改变刑法原有顺序的基础上,能对刑法做出有效的补充。但是学术界对于我国刑法修正的时间与频率存在较大的争议,从刑法正式颁布到现在,刑法修正了八次,修正的频率过快造成刑法修正案的数量过多,内容过滥,缺乏立法前瞻性,对社会关系的管理不协调,一大部分学者对其有很大的争议。尤其是因高频率的修订法律造成的时间溯及力问题也是需要考虑在内的。最新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罪行量定的溯及力问题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刑法修正案》关于罪行量定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体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分别是:《刑法修正案》认为的犯罪不是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认定的犯罪行为,适用生效前的《刑法》,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不具有刑法追溯力;1997年的《刑法》认定的犯罪行为不是《刑法修正案》认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即此时《刑法修正案》具有溯及力;《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均认定为犯罪行为,同时符合相关规定尚在追诉期的原则上以《刑法》为准,但对于1997年的《刑法》对犯罪行为量刑重于《刑法修正案》的情况,要以《刑法修正案》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与《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问题仅仅在讨论尚未判定的犯罪行为时有效,对已作出判决的不适用。具体体现在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坦白从宽、数罪并罚、死缓限制减刑规定、累犯认定、不得假释的对象范围、禁止令规定等相关问题的时间效力问题上。
(一)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情况
《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