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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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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20/10/2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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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法规信息【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00-03-24【实施时间】2000-07-01【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标题】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 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二) 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勘查登记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从事下列地质工作不进行登记:(一) 不进行山地施工的地质踏勘、地表地质调查的科研项目和资源规划项目;(二) 矿山企业在其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勘探。从事上述所列的地质工作,不得影响探矿权人、米矿权人的生产作业,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第十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合作、合资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的归属及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政府出资勘查矿产资源的,政府委托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第^一条申请探矿权时,除应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二) 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管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