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立我国生态税收模式的初步构想
生态税,是目前国际社会特别是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用于控制本国污染所采取的一项主要经济措施。各国所面临污染的特殊性,决定了生态税收课税对象的多样性,也使得目前尚未形成对生态税公认的定义。生态税是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各种税收的总称,包括一切有利于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税种和税收条款、各种法定征收的费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纳税人的污染环境行为征税,使污染者承担环境治理成本,以期达到抑制纳税人对环境的污染,是一种特定行为税。
建立我国生态税收模式的初步构想为:
(一) 调整现行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其在优化配置资源、控制环境污染方面的作用,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扩大课税范围。实践证明,过窄的课税范围难以有效遏制人们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然而,若将所有的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不仅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也将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我们认为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可以扩展至所有不可再生资源和部分其再生能力已经受到严重损害的可再生资源,如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动物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等。从可操行角度考虑,可先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纳入课税对象,以缓解我国日益突出的用水缺口、森林和草场资源生态破坏等方面的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它资源课征收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最终形成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人口多、土地少,特别是人均耕地资源少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对土地资源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对于采伐、兴建工程、生活设施建设用地等行为,都应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开发用途、使用期限等情况征收资源税,并将税率提高到适当水平,确定严格的减免政策与措施。
2、完善计税依据与计税方法。现行单一的从量计税方法已不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此,有必要参考国际社会较为流行的计税方法,即根据课税对象的特征划分不同的种类,实行从量或从价计征,同时,以开采或生产数量为依据,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征收。这样,既可以使纳税人能够从自身利益或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资源,并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杜绝过度开采与损失浪费并存的现象,也便于防止税款流失。
3、提高税率。按照“普遍征收为主、级差调节为辅”的原则,向所有资源开采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并合理确定资源的价格,最终实现政府通过征税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进而实现自然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使资源税的生态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对所有的应税资源普遍使用较高的单位税额或税率,适当拉大不同资源之间的税率差距,通过差别税率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引导公众对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二)设立新税种
生态问题尤其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对石油的消费、排放有害气体所引起的。借鉴北欧国家控制大气污染的经验,开征能源税,将有助于削减公众对石油产品的消费,进而逐步扭转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我国能源税应当在理顺能源价格的基础上将煤炭和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等石油产品纳入课税范围,并依据不同污染物的性质及污染度制定不同的计税税率。
我国还应开设专门的污染税。目前,国际上普遍开征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