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doc

格式:doc   大小:31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majx0413 2020/10/4 文件大小:3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根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改造、设施日常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对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相关工作负总责。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六条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七条二次供水不得影响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第八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不得与再生水、消防供水、供热空调、生产用水等系统直接连接。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项目需要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临时用水时,应当与供水企业就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协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依法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未取得卫生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将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第三章改造与管理第十三条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原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符合现行行业和我市地方标准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不符合现行行业和我市地方标准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进行改造,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组织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因管理单位私自移动拆改,造成二次供水设施不能移交的,由管理单位改造后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五条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时,移交方应当提供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有关资料、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文件、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相关文件等与运行维护管理有关的资料。第四章运行维护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主要包括:(一)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