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业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0年**月**日在杭州萧山签订
出租方:叶**、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承租方: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营业房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
租赁标的物位于富阳市富春街道江宾西大道49、50、51、52号,为上下两层共4间营业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房屋所有权人为: ,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
日,用途为。
甲方有意将租赁标的物出租给乙方,乙方对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租赁标的物。
第二条租赁标的物的用途
租赁标的物的用途为文化艺术品经营,如乙方变更用途的,需提前告知甲方。
乙方在租赁标的物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2010年月日前将租赁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租赁标的物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书,交接书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租赁标的物之状况;交接书一旦签署,或乙方已实际取得租赁标的物使用权,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乙方接收租赁标的物时,应当检查租赁标的物;如果乙方认为租赁标的物存在缺陷,应当于接收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约定,以租赁标的物交接之日(以交接书记载之日为准)作为起租日。自起租日起,租赁期限为10年。
第四条免租装修期
甲方向乙方提供为期3个月的免租装修期,免租装修期从起租日起起算。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交付日常租金,但仍需承担物业管理费以及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无论实际装修期是否短于免租装修期,免租装修期限均保持不变。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标的物租金按年结算。第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捌拾伍万,第二年至第十年年租金均为人民币玖拾叁万伍仟元。
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的租金。第二年至第十年的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自第二年开始每次支付时间提前一个月。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应在三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税务发票。
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水电费押金。上述押金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由甲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乙方自行负担与租赁标的物使用有关的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
因本合同租赁行为产生的租赁税费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向税务部门代缴,甲方予以配合。
第六条转租、转让和续租
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自由决定将租赁标的物的承包或转租给第三方而无须经过甲方同意
,但乙方需在承包或转租行为发生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租赁期满,出租人有权收回该租赁标的物,承租人应如期归还。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该标的物的,则应在届满日前不少于二个月的期限内任何时候,向出租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出租方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给承租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双方同意续租,则双方另行签订续租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续租期内的租金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全部或部分出售租赁标的物,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租赁标的物的交还
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交还租赁标的物。
除租赁期限届满,正常终止合同外,如果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交还租赁标的物。
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
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交还租赁标的物:
a. 乙方自费将租赁标的物内的由其出资添置的可移动设备、装潢等物品搬离租赁标的物;对于不可移动的装修装潢以及其他设施设备,在甲方将租赁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出租给经营相同或类似行业的经营者时,由甲方代为以公允的价格折价给该经营者,所得收入归乙方所有。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