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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与借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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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与借鉴.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6/4/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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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与借鉴.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与借鉴摘要:国外在推进农地流转过程中,注重农地流转与土地规模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引导作用,农地流转形式也多样化,农地流转法律体系也比较健全。我国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需园地制宜,分类指导;现阶段应加大政府推动和引导的力度;建立和完善多种流转方式;完善农地流转的法律体系。关键词: 国外;农地流转;规模经营;借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由此可见, 我国农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新时期农村改革的重大政策 2-- 。农业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没有土地流转和适度集中经营, 农业规模化经营就发展不起来;没有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农业产业化就发展不起来。本文侧重介绍发达国家推行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做法和经验,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一、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经验法国是拥有传统小农经济结构、土地分散、人地矛盾较为突出的国家。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国政府主要采取两方面的改革措施:一是改革土地继承制度,以保证土地不再继续细碎化。二是支持中等规模的农场发展,促进小规模农场转移, 稳定大农场。法国农地流转主要通过用益权制度来处理土地的租佃关系。法国农地用益权可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另外,法国还先后颁布《农业指导法》、《农业指导补充法》及成立“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来推进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日本耕地少,人口多,人地矛盾紧张,是典型的小农制模式。为促进土地自由转让和扩大经营规模,日本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1947 ~ 1954 年期间,日本实施对农地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改革,中央政府强制收买地主土地,然后按国家统一规定价格再卖给佃农。由于货币的贬值,地主的土地几乎算无偿转让给佃农,从而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地制度。 1952 年,日本《农地法》从法律上确立农户对土地所有的永久地位,从而完成农地所有权的第一次集中到分散的流转。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速度加快,出现大量的就业机会。在此背景下,离农人口激增,农业生产者老龄化,抛荒现象严重。为解决这个问题,日本再次鼓励农户土地流转,由小农经济向“农业规模经济”转变,将土地集中在有能力的农业生产者手中,从而提高农地使用效率,实现农业高效、稳定的经营。 20 世纪 70 年代至今,日本的农地流转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进行经营权流转,通过经营权由农户向企业或合作组织流转,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化和农业现代化。越南实行农地国有制度,特别重视农地使用权的流转。越南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将土地委托给组织和个人长期使用,这些组织和个人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 1993 年的《土地法》第 3 条规定,农民对所使用的土地有转让、交换、抵押、继承、出租、入股、再出租等七种流转性权利。 1995 年颁布的《越南民法典》第五篇是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