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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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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doc

上传人:阿宝 2020/10/7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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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一、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加强和规范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维修服务水平。(一)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和规范维修机动车。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机动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维修机动车。(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正规的配件维修机动车,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为。,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总成交托修方自行处理;、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三)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进行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时,严格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四)督促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六)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和管理(一)机动车维修实行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制度。(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机动车维修合格的凭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四)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付费或接车。(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伪造、倒卖、转借、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以及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三、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落实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自觉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按规定履行质量保证期有关责任,其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二)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三)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四)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