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辅仁大学财产管理办法
八十六学年度第七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校为建立财产管理制度,特制定「辅仁大学财产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为财产管理之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行政单位及教学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系指辅仁大学所持有之土地、土地改良
物、建筑物、机械仪器设备、图画及博物以及其它设备,
且其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者。
第四条 前条财产之管理,均由总务部门集中登记、列册管理。并依法秤理财团法人财产登记。
第五条 本校财产采永续盘存制,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全部财
产一次。
第二章财产之增加
第六条 财产之增加,包括下列各项:购置、营建、改良、交换、
拨入、受赠。
第七条 财产之购置、营建、改良均应先经预算之程序,由总务部
门负责执行。
第八条 财产取得时,应根据契约、图说、发票、清单及有关文件
办理验收。
第九条 财产经验收后,采购单位应分别填制「财产增加单」一式
三联,连同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送会计部门审核列帐。
第十条 财产于完成取得手续时,总务部门应即分类编号,详细登
记管理制订财产牌。保管单位并根据「财产增加单」,将
财产登记于该单位之「财产设备帐册」上,并将财产牌贴
于新增财产上。
第三章财产之减少
第十一条 财产之减少包括下列各项:变卖、报废、损失、交换、拨
出、捐出、不适用、改变或整修而减损。
第十二条 大宗财产之变卖应先经预算之程序,零星财产之变卖应
经核准之程序。财产之交换、拨出或捐出,应先经核准之
程序。
第十三条 财产业经使用逾龄,或虽未届满耐用年限,然已失去原有
效能,而不能修复,或修复价格高昂,应由保管单位填具
「财产减损单」,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四条 财产如有遗失、毁损或其它意外事故而致损失者,应由管
理部门将损失情形报请校长核办,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五条 财产之报废由保管单位填具「财产减损单」一式三联送交
保管组,经派员会同会计室查验转呈核准后处理之。
第十六条 财产之减少,除由管理单位根据「财产减损单」登记管理
应连同有关凭证,送会计部门审核列帐。
第四章财产之移转
第十七条 财产经分配与指定单位使用后,不得自行移转。如因事实
需要,必须移转使用时,应经总务部门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 财产移转时,应由移出单位填制「财产移转单」一式三联
送移入单位主管签章后,再由移出单位将「财产移转单」
送总务部门办理移转登记。
第十九条 房地产由总务部门集中管理,移转使用时,由总务部门在
「财产设备帐册」之使用记录栏内作移转登记。
第五章财产之保管
第二十条 本校财产之保管以使用单位为保管单位,负责保管该单位
所属全部财产,并指派专人负责有关该单位财产保管作业
事宜。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离职前应将单位所保管之财产全部点交予接收人,
并由该单枉主管监交,一级主管负责监督。倘若保管人离
职未办妥移交手续,除由单位主管另派保管人点收该单位
财产外,若发生财产短少或损坏情事,该单位主管应负完
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产使用单位对使用中之财产应善尽保管之责,总务部门
应派员查核各单位财产之使用及保管情形,并作适当之调
配。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管人或使用人员对所保管之财产如有盗卖、掉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