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本办法所称事业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和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并对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第六条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置岗位、补充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核拨经费和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手续的依据。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确定和调整;(二)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三)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举办单位、名称、规格、类别、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的确定和调整。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 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举办单位;(三) 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四)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事业单位申请书》。申请应当明确事业单位渠道、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以及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职责任务、管理体制、举办单位、名称、规格、类别、经费(二)具备资质认可、执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十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从严控制。增设事业单位应当遵循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有保有压的原则办理。新增社会公益事业事项能够由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社会力量承担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阶段性的,或者任务不多、职能单一的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由现有事业单位承担。第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跟踪检查评估新设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行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园、队、中心等。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二“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名称冠篥江苏“江苏S篁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市和市(县)、区名称的,应当按程序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十三条按照社会功能,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3个类别。事业单位类别可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进一步细分,具体按中央、省有关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执行。本办法施行后,不得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机构设立时确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确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的过程中,应当征求法制部门的意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将行政职能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承担。第十五条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益目标实现。第十六条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在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规格制度建立前,可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等实际情况参照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事业单位规格的确定,一般不高于举办单位。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内设(分支)机构的规格一般比事业单位的规格低两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设置应当以业务内设机构为主体,其中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业务内设机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内设机构总数的70%o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应当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职责任务、类型等情况,确定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或者自收自支,并随其职责任务等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承担行政职能的,以及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一般确定为全额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