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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10/11 文件大小: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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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版次号:A/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 -W-弟一R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选择第四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五章第六章罚则10第七章附则11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事务委托代理人等外聘法律事务。第四条外聘法律服务应遵循〃择优、高效、经济〃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总行合规管理部作为全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拟定本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督导执行;(二) 负责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的审查;(三) 指导和监督支行加强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承办支行外聘法律事务备案事项;(四) 负责日常外聘法律服务信息收集、检查评价、协调沟通,以及有关信息通报;(五)建立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信息档案(六)涉及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支行风险管理部门作为本支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二) 负责支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的审查,以及上报备案事项;(三) 建立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信息档案;(四) 涉及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第一节准入与退出管理第七条外聘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二) 成立并运行5年(含)以上;(三) 合伙入不少于3人,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律师执业人员,且具有较丰富的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四) 具有综合性的法律服务能力;(五) 声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六) 管理规范,运行正常。第八条法律服务机构指派的律师,或律师团的主办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二) 有良好职业操守,无不良执业记录;(三) 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熟悉金融业务;(四) 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第九条若因客观因素确需适当放宽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须报总行主管部门审查、分管领导批准。第十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在合作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停止合作:(-)年审不合格的;(二) 不能胜任委托事务,给本行造成损失的;(三) 受到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罚款、通报批评或其它处罚的;(四) 未履行承诺,或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五) 收费不合理,效率较低,服务质量较差的;(六) 其他不宜继续合作的情形。第十一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在合作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合作:(-)提供虚假资料以达到合作目的的;(二) 执业许可证被取消的;(三) 利用代理入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 采取欺诈、***、回扣、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五) 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六) 其他应终止合作的情形。第十二条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发现或收到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具体停止或终止的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通报各支行。第二节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选择第十三条总行应选择20家外部法律服务机构,纳入《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信息库》,作为为总行、支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委托代理等法律服务的备选对象。主城九区外的支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选择二家以上在本县级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备选对象,并报总行主管部门备案;若需在本县级行政辖区以外选择的,仅限于在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信息库》中确定。第十四条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选择一年一次,并集中当年一季度办结。发起方式包括:总行邀请、支行推荐、法律服务机构申报等。第十五条有合作意愿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向总行主管部门提交合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金融领域法律服务主办律师基本情况;(三)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四)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各项资质证等;(五)近二年获得的荣誉证书或获奖文件等。第十六条总行主管部门按照准入条件及要求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出合作建议名单,经分管领导核准后,报总行行长或行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第四章常年法律顾问第十七条总行常年法律顾问,由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初选,报行长办公会审批。各支行自行决定是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若聘请则需报总行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法律咨询;(二)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三) 合同、协议、声明等法律文书的法律审查;(四) 根据要求参与重要商务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