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疫情管理人员疫情报告知识培训船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秦文静1疫情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等等。2一、医疗机构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3二、传染病信息报告4(一)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制1、报告单位履行传染病报告职责的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及三十二条规定,责任报告单位主要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以及卫生检疫机构。其它单位均为义务报告单位。52、报告人根据卫生部2006年5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63、报告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传染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谁接诊,谁报告。监测病例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7(二)报告种类疫情报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以及《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报告种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81、法定传染病(39种)(1)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9(3)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