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正当防卫(1)浅析正当防卫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T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具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该条款的规定较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在被保护利益的主体前增加了“国家”,在被保护利益的对象上增加了“财产”,同时在防卫的对象上,明确规定为“不法侵害人”,从而这次修订后刑法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表述,史趋全面和科学。正当防T是刑法赋予公民在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在不能及吋得到公共权力救济时,而采取防卫的权利。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自卫行为。关键词:概念构成要件防卫时间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意义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属正当行为屮的一种,所谓正当行•为,国外一些刑法理论也称Z为排除补•会危害性行为或违法阻却事由,它是指行为的外部特征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但没育社会危害性,而且对个人和社会有益。由于这种行为的实施,使正在发生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得以排除,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二、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第一,防卫目的正义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木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第二,防卫的针对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拾暴力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同时,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现实性、紧迫性,但并不要求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第三,防卫的适时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如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索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具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H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冋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人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來绳子,川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对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但是,在将王兆宽12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Z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一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第四,防一卫的对象。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木人,也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参与人,但不能损害第三者。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例如某甲在路上行走时,被两名歹徒I韦I攻和殴打,让其交出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