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第一节认证认可制度一、认证认可的概念和分类ISO/IEC指南2∶1986中对“认证”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按认证的对象,认证可分为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三种类型。(1)产品认证。产品认证针对的是产品生产的保证能力及产品符合标准、法规情况的评价。产品认证按认证的目的分,还可分为安全认证、品质认证、节能认证、节水认证等。(2)服务认证。服务认证不同于服务业的体系认证,服务是一种无形的特殊产品,服务认证是认证机构按照一定程序规则证明服务符合相关的服务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3)管理体系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就是针对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情况的符合性评价,是以各种管理体系标准为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或质量体系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因此,质量认证也分为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认可指的是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二、认证认可制度的由来及发展认证是随着工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经历了民间自发认证、国家法规认证、国际统一认证标准、国际互认4个阶段。目前,认证认可已经广泛存在于商品和服务的形成与生产、流通、管理等各个环节,渗透到商品经济、社会生活、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在质量认证方面,形成了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和认可(注册)、实验室认可、认证人员及培训机构注册四大系列。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以及标准化水平的提高,现代认证已经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个复杂的技术经济体系,认证本身已经形成一个新的产业。(1)认证认可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2)认证认可向国际化方向发展。第二节中国的认证认可体系中国的认证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一、认证认可体制《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以下基本制度。(1)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2)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3)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4)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5)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6)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政府职能机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1)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2)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方、各方面的作用。(3)按照国际通行认证准则和中国国情规范质量认证活动,积极参与双边和多边互认合作。(4)从事认证工作的机构应成为明确法律地位的第三方实体,并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依靠公证、科学、有效的服务取得信誉,在公平竞争中求得发展。(5)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同时对涉外人身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安全认证,并在进入流通领域时逐步实行强制性管理。(6)认证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强化技术基础,完善质量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帮助企业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1988年12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2〕1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年第63号)。(6)《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年第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认可是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职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二、中国食品认证类别(1)QS认证。QS(QualitySafety)认证为强制性的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只有获得该认证的食品才能进入市场销售。(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由国家推广的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其目的是规范农业生产,保障基本安全,保证人们对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