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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上传人:sanshenglu2 2020/10/15 文件大小:2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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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陵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打造宜居宜业美丽新兰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兰陵县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陵县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含新建、改建、扩建及临时建设工程)。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功能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和景观特征等,应当根据所在地段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可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表一)单独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类型  居住建筑用地面积(公顷)非居住建筑用地面积(公顷)(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道路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如下指标控制:(表二)%%%%%%%%%、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科研机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中的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低于3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第三章  日照控制标准第八条中高层、高层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日照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大中小学教学楼,其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标准。、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宜按完整地块开发。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一小时的标准。如本地块分期建设,则该期与其余分期视为一个项目区,各期住宅之间仍可执行不低于大寒日一小时的日照标准。,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第九条日照计算参数按照表三执行。(表三)日照计算参数技术参数日照标准大寒日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真太阳时)8:00-16:009:00-15:00计算点经纬度北纬34°51'东经118°03'计算时间间隔1分钟采样点间距1米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最小连续日照时间≥5分钟注:①日照基准年选取公元2001年;②底层窗台面:。其计算范围如下::,且最大不超过150米;东侧、西侧为申报建筑高度的1倍,且最大不超过100米。当申报建筑超过1栋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图1)。、构筑物的确定范围:南侧以被遮挡建筑南墙为基准向南150米,东侧、西侧以被遮挡建筑最外侧面为基准向外60米。当被遮挡建筑超过1栋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图2)。:(1)临时建筑;(2)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类的建筑。第十一条当申报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划编研方案或下述要求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