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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卫生系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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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卫生系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0/10/16 文件大小: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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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卫生系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浦口区卫生系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浦口区卫生系统直属单位维修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修缮资金合理有序地使用,根据上级部门及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是指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第二章维修工程的范第三条小型维修工程的范围包括下列项目:(―)房屋修建、改造、装修项目;(二) 机电、医疗和其他基础设施、管线改造及维护项目;(三) 环境、绿化、道路维护项目;(四) 其他零星修缮项目。第三章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和审批程序(—)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维修工程项目审批表》,并由项目使用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二)各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需进行设计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或提出具体意见。(三)各单位总务、财务、内审、纪检监察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各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签字。第五条项目的审批权限(-)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项目,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确定。(—)1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项目,由各单位办公会议讨论审批确定,报区卫生局备案。(三)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各单位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报区卫生局审批确定。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章施工单位的选择第七条选择施工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或住建局网上平台集中招标。第八条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由各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务、审计、总务的负责人及建筑专业有关人员组成的小型维修工程施工单位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评选小组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须有建筑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第九条各单位组织收集施工单位的资料,就其施工资质、承担工程施工的能力、能接受不因施工影响医疗正常运行的附加条件等情况,进行资格预审后报评选小组。评选小组召开评选会议评审,选择三家入围企业,作为参与各单位小型维修工程施工竞争的单位。第十条修缮项目确定前应充分论证,需要设计施工图的项目,由各单位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由各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第十一条需要内部招标的项目由各单位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名称、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工期要求、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奖罚条款、截标时间、投标文件密封要求及投标承诺等相关内容。采用无标底招标的,应确定最高报价限价;评价采用最低价法。第五章施工监理第十二条各单位根据年度修缮计划,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签署年度监理合同。第十三条涉及消防、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具有专业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十四条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在无特殊情况下由各单位自行监管,也可根据年度修缮计划,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编制监理大纲或项目实施监理方案。第十六条各单位负责监督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