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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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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小雄 2020/10/16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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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一、 灵活就业的界定灵活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服装织补、修鞋、配钥匙、早点、学生小饭桌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二、 认定灵活就业的基本标准(一) 在社区内从事灵活就业,就业时间每天不少于4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二) 从事灵活就业的收入必须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每月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 经营服务项目和活动必须具有社会性,面向社区居民服务,有具体的活动和内容。(四) 从事家政服务的,应每月提供由雇主出具的书面证明。三、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内并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二) 持《失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三) 持《残疾人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四、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一) 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残疾人证》,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扣款信息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收据,每月初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灵活就业,填写《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社区残协)提出补贴申请。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社区残协受理申请后,应在社区内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街道(乡镇)残联;(二)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属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区(市)县残联;(三) 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联复审,汇总享受补贴人数和资金总额,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汇总申报表》,送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会审并签章后,报市就业局(申报资料同时留存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联),市就业局审核后汇总报市劳动保障局、残联、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四) 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残联应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残疾人证》、《求职登记证明》上。五、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方式每季度结束的次月,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登记表》,将灵活就业人员上一季度的社保补贴划入个人储蓄存折。对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保费的,补贴划入银行代扣的储蓄存折;对以其他方式缴纳社保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存折,也可由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人在工行、农行、建行开户的个人储蓄存折。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一)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包括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持《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补贴标准按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70%确定。每月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x70%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计算公式为:[上年度成都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x70%(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和持《失业证》的就业困难城镇失业人员(包括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4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