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 (征求意见稿)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 1. 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北京市小区(街) 号楼单元层室。甲方联络人, 联系电话,手机。 2. 采暖收费面积: 平方米,其中: (1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甲方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产证后,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2 )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 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3) 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2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条采暖期时间采暖期时间: 从每年 11月 15 日起至次年 3月 15 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 18℃。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 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 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 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及缴费期限 1. 缴费标准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元/ 建筑平方米/ 采暖季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单层建筑高度超过 4 米的部分加倍收费, 采暖费总计: 元/ 采暖季。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 交费期限 3 每年 5月1 日至 12月 31 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月 15 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3. 采暖费采取方式交纳(1) 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2 )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热。 2. 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 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 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如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 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注:室内自用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进行管护, 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跑水漏水等情况时, 应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甲方应当向建设单位了解住宅的建筑节能状况、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安装质量等情况。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年。 4. 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隐患整改的相关费用。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 5. 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