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专项规划审查要点
(试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
目录
一、审查组织 1
二、审查依据 1
三、审查重点内容 1
(一)总体要求 1
(二)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现状分析 1
(三)低丘缓坡土地资源评价 1
(四)低丘缓坡土地资源潜力分析 1
(五)规划目标确定 1
(六)规划布局与功能配置 1
(七)项目建设安排 1
(八)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1
(九)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1
(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
(十一)部门协商与公众参与 1
(十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
(十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
(十四)规划成果要求 1
附表 12
附图 18
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审查要点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低丘缓坡荒滩等劣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提高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审查要点》。
本要点适用于已列入试点的省级和报国务院审批城市的专项规划审查工作。其他市、县级专项规划编制可参照此要点执行。
一、审查组织
专项规划审查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负责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对试点专项规划进行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审查工作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员参与。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
(二)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已批复的省级和报国务院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涉及专项规划编制的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林业
保护与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自然和历史人文保护等规划;
(三)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四)规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估等标准规范;
(五)试点省、市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等。
三、审查重点内容
(一)总体要求
包括试点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基本情况,土地供需状况分析,土地资源利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专项规划编制的依据、目标和重要意义。
规划编制应当体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充分发挥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资源优势、创新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探索完善政策支撑体系为目的;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开发建设;生态优先,处理好开发和保护关系,坚持保护与保障并重;节约集约,优化布局,促进用地功能合理配置;尊重自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民族和传统风俗,体现地方特色;充分协调衔接、创新制度机制,严格规范管理等原则。
包括明确规划的行政辖区范围(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涉及的土地面积,规划实施的时间期限。试点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采用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否为在“二调”数据基础上形成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经地籍部门认可并已进入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采用的人口、社会经济数据是否以国家或地方统计系统发布的数据为准,与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成果数据一致;各类基础数据是否明确口径及来源,统一使用了法定的计量单位等。
(二)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现状分析
规划是否反映了规划范围内自然、生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对土地利用现状中各类用地的规模、比例和布局进行了分析;反映了在省、市土地利用结构中的比重及地位(见附表1、附图1)。
规划是否对规划范围内不同地形地貌、海拔、坡度上的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现状进行了分析,重点反映了土地利用结构中农用地(耕地、林地等)、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规模、比例和在各县(市、区)的分布情况,客观总结低丘缓坡土地利用的特征、资源开发优势,分析了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见附表2、附图2)。
规划是否就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涉及水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工程地质条件、农民生产生活、传统风俗等进行了前期调查,在分析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论证了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必要性,提出了开发利用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