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XXX[20XX]司鉴字第XXX号一、基本情况(一)委托方:XXXX(二)受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三)委托鉴定事项:XX鉴定(四)鉴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五)鉴定地点:XXXX二、检案摘要委托方在处理保险纠纷时,为查清事实要求对落款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投保人签名”处“XXX”签名字迹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三、鉴定材料(一)检材落款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名”处“XXX”的签名字迹,称检材签名(JC)。(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提供原件扫描)(二)“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1页,称样本签名一【YB-1(1)-(2)】。(XXX书写原件)“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2页,称样本签名二【YB-2(1)-(2)】。(XXX书写原件)“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3页,称样本签名三(YB-3)。(XXX书写原件)四、鉴定要求落款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名”处“XXX”的签名字迹,是否为XXX所写。五、检验过程依据SF/Z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送检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印制在A4白纸上,其上的文字部分由印刷体文字和手写体文字组成。检材签名为手写体汉字,检材签名字迹书写速度中等,笔迹特征能得到一定的反映,具备鉴定条件。经样本间比对后发现:样本签名一至样本签名三笔迹的布局、写法、运笔特征等相符,字迹书写水平一致,运笔自然流畅,为正常书写。三个样本签名笔迹特征稳定,可以认定是同一人所写,具备比对条件。经电脑软件图像增强观察与显微镜下观察、比对,发现: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的写法、结构、运笔、笔画连接、转折角度特征等差异点明显。如“丁”字“一”笔的运笔方向,“一”笔与“亅”笔的位置关系;“立”字的运笔特征,“立”字与“芳”字的搭配特征,“立”字的收笔动作;“芳”字的起笔动作,“艹”部的写法特征,“方”字的“丶”笔与“一”笔的位置关系,“丿”笔与“”笔的搭配特征,“”笔笔画转折角度、弧度特征及收笔动作;“丁”“立”“芳”三个字的排列组合特征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