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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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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我是开始 2020/10/18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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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白2013年5月23日起施行。市长别必雄2013年5月23日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市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下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建委负责本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按照市建委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市物价局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考核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测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协助代征单位进行白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第四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成本、利润、税金以及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制定,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可以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白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建筑施工等临时抽排城市地下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的,按照规定纳入计征范围。第七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委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对代征情况实施监督。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白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市水利局对申请白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严格审核,从严控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准;同时,应将审批情况及时向市建委进行通报。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免缴。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向市建委申请缓缴,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建委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以前下达当年征收年度计划。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年度征收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每年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