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08年8月2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5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右边为产)瀚生态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的管理委员会受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 负责本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交通、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编制本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对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 其发放散装水泥能力不得低于生产能力的 80%。第八条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瀚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非建成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 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 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市辖县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区域和建设工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瀚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第十条 建设工程因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使用袋装水泥或者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十二条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水泥粉尘和噪声不得超过排放标准。第十三条 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填报散装水泥发放量。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的费用纳入工程预、决算。按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或发包文件应当予以明确。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