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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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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青财文[2002]25号青岛市财政局2002-10-23第一条为逐步推进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合理确定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标准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休、退职人员。第三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按照我市确定的集中供热期,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随工资一次性发放。第四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贴实行定额补助办法。按照我市房改政策确定的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使用面积)、用热收费标准和现行报销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和2002年定额补助数额。即: 在职、退休人员定额补助标准计算公式: 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标准(使用面积)×收费标准×单位应负担50% 离休人员定额补助标准计算公式: 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标准(使用面积)×收费标准×单位应负担60% 第五条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由个人交纳。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第六条原冬季供暖期每人每年应享受的冬季取暖费80元,继续执行,并随冬季取暖补助同时发放。第七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并按原渠道列支。第八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起执行。原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九条有条件的区(市)和企业可比照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审核。附:2002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一、在职退休人员正市 1130元/、正局 900元/ 790/ 680元/ 570元/ 490元/ 900元/ 680元/ 570元/ 490元/ 490元/、离休人员正市 1350元/、正局 1080元/ 950元/ 810元/ 680元/ 590元/ 1080元/ 810元/ 680元/ 590元/ 590元/、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