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03月30日15时24分755主题分类:土地房产工商行政“房地产”“信用信息”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房政[2006]57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评估机构、经纪机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拆迁单位、白蚁防治单位:为建立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加快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和房地产信用经济的发展,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川府令[2005]195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府发[2003]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附件1、2、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附件: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加快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和房地产信用经济的发展,依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川府令[2005]195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府发[2003]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评估和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简称信用办),具体负责本市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和统一发布平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维护,保证系统的运行安全。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可制定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规范,并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行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及拆除、房屋面积测绘、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经纪、评估、策划、咨询、代理、认证等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企业一年以上从事房地产行业相关服务活动的,取得国家执业注册资格或者经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岗位证书的专业服务人员和进入房地产行业专业人才库的人员。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五条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信用办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第六条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披露第七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用办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信息提供单位提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第八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第九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办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公众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表扬,应当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言词的适当性承担全部责任。第十条信用办对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第十一条信用办建立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记录信息数据库、公示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第十三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信用办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成都物业网、房产114网设立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