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产健康养殖药物使用规定[日期: 2005-06-10] 来源:中国农业网作者: 阅读: 505 次前言本标准等同采用了 NY5071-2002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5070 — 2002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本标准增加了禁用药物,渔药残留限量按出口最高标准。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梦麟、陈波、周光锋 DB330900/T006-2002 水产养殖药物使用规定 、常用外用药物和渔用药物的使用基本原则及使用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性水产养殖中的管理及病害防治的渔药使用。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1-200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0-2001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 NY 5072-2001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水产养殖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水产养殖中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见表 1。表1外用鱼药及使用方法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水产养殖禁用药物见表 2。表2水产养殖禁用药物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见表 3 表3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 常用渔药休药期常用渔药休药期及适用对象见表 4。表4常用渔药休药期及适用对象 4渔药使用基本原则渔药使用基本原则按 NY5071 标准执行。使用未列入本标准内的药物、药饵,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成份检测报告。附录 A(资料性附录) A1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限量。 A2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水产养殖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表1 序号药品、药物名称主要防治对象及功能用法与用量 1硫酸铜(蓝矾、胆矾、石胆)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浸浴:淡水 8~ 10g/m3 ( 15min ~ 30min )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全池泼洒:淡水 ~ ,海水 2甲醛(福尔马林)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浸浴:淡水 100g/m3 ( ~ ),海水 2 50 ~ 500g/m3 ( 10min ~ 20min )纤毛虫、鞭毛虫、贝尼登虫等寄生性原虫病全池泼洒: 10 ~ 30g/ m3 3敌百虫( 90% 晶体) 甲壳类、蠕虫等寄生性鱼病全池泼洒 ~ 4漂白粉微生物疾病;如皮肤溃疡病、烂鳃病、出血病等全池泼洒 ~ 5二氯异氰尿酸钠(有效氯 55% 以上) 微生物疾病;如皮肤溃疡病、烂鳃病、出血病等全池泼洒 ~ 6三氯异氰尿酸(有效氯 80% 以上)微生物疾病;如皮肤溃疡病、烂鳃病、出血病等全池泼洒 0. 1~ 7二氧化氯微生物疾病; 如皮肤溃疡病、烂鳃病、出血病等全池泼洒 ~ 8溴氯海因杀灭细菌、病毒预防 ,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