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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nzct26 2020/10/24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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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请求继续履行案关鑫、关磊、关众为同胞三姐妹。1996年4月24日,《淮海晚报》以“三胞胎呼唤爱心”为题,刊登原告三胞胎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报道。时值华联商厦开业二周年之际,华联商厦领导决定取消庆典活动,资助三胞胎。4月27日,华联集团总经理邀请当地报社、电台、电视台记者一行带医生上门看望了三胞胎姐妹,当场付给他们现金2000元及一些药品、衣服。华联集团总经理当众作出将动员集团的全体员工捐资1万余元设立“三胞胎助学基金”,每月以利息150元支付三胞胎上幼儿园直至小学毕业的部分学杂费用的承诺。4月29日,《淮海晚报》刊登“三胞胎贫困交加,华联人雪中送炭”一文,介绍华联集团率先捐款捐物,并设立专项助学基金的报道。5月5日,《扬子晚报》又以“华联职工捐资万元,资助三胞胎贫病女孩生活读书”一文介绍此事。同年6月26日,由华联集团主办的《华联商报》又以“华联商厦扶贫救困又一善举,设立‘三胞胎助学基金’”一文再次报道此善举。与此同时,当地电台、电视台也对此事作了报道,在当地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然而,华联集团领导的动员未达到预期目的,职工实际捐资只有935元。自1996年6月至1997年5月,华联商厦每月支付三胞胎助学费150元共计1800元。此后,因捐资不足,“三胞胎助学基金”未能设立,华联商厦又因经济效益滑坡,于1997年6月停止支付三胞胎助学费用。1997年11月,三原告遂诉至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被告扶贫助困的善举,在公开承诺并履行部分捐赠款后,其行为已得到社会公认和赞许。被告停止支付“三胞胎助学基金”的利息,是一种违约行为,既损害企业形象,又欺骗了原告和社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公开承诺的赠与行为,兑现“三胞胎助学基金”。被告华联集团和华联商厦答辩称:“三胞胎助学基金”是号召职工自愿捐资设立的,当时实际只集到900多元,且已全部支付给原告。现在企业很困难,职工工资无力保证,无力再去捐助。新闻媒体报道都是记者在“炒新闻”,文稿无一盖有我单位公章,无须对此负责。至于《华联商报》属部报纸,不具有社会公开性,且仅报道有设立助学基金的打算,并未说实际形成。扶贫救困是自愿行为,没有强制性,在赠与物未交付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审判」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华联集团表示动员全体职工捐资万元设立“三胞胎助学基金”,其本意是有益于社会的善举,但因职工捐资没有全部到位,该基金没有设立,原告关鑫、关磊、关众主被告华联集团已经设立万元助学基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华联集团许诺设立“三胞胎助学基金”,每月支付150元的助学费用属于赠与性质。赠与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只有赠与物实际交付后,赠与行为才能成立。本案中,原告关鑫、关磊、关众与被告华联集团、华联商厦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要求被告华联集团、华联商厦继续履行公开承诺的赠与行为,兑现“三胞胎助学基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13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鑫、关磊、关众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关鑫、关磊、关众不服,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华联集团捐资救助的消息,《扬子晚报》、《淮海晚报》及部《华联商报》和当地电台、电视台均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