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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doc.doc

上传人:changdan5609 2016/4/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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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 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评议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五)备案。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第九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第十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第十一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 年; (二)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 2 年; (三) 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 2 年。第十二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 能胜任企业 1 个部门或 1 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 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10 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 5 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10 年以上。第十三条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