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印刷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 1 、申请报告书; 2 、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人 2寸彩照 4张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组织机构和章程;5、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6 、场地使用证明(房照、租赁协议及复印件) 7 、产品设备发票及设备样品资料; 8、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材料不全, 当日或 2日内告知需补正材料市文广新局新闻出版科受理( 1 日内) 条件不符,不能受理,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新闻出版科对提交材料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并进行现场勘察, 向主管局长提交审核报告( 20 日内) 主管局长审核(5 日内) 局长签批(5 日内) 监督举报电话: 纪检: 0467-6105016 政策法规科: 0467-6105003 网站公示: / 制发《印刷经营许可证》(1 日内) 2 印刷企业设立审批流程说明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印刷( 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二、行政许可审批依据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 477 项“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不含出版物印刷),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 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由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三、审批条件印刷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且不在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人民币; 3 (五)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合格证书》; (六)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打字、复印业: 《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2001 年11 月9 日第 15 号令发布)第八条,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 10 万元人民币; (五) 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六)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四、递交材料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书;2、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人 2 寸彩照 4 张; 3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组织机构和章程;5、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6、场地使用证明( 房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