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攸县人民医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二章管理第三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医院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员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医院用工要求,派遣至医院使用的人员。第四条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医院是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第五条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医院所属各科室劳务派遣员工用工编制的核定,并负责办理医院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录用等相关事宜。第三章劳务派遣员工录用(一) 试用的确定第六条 医院各科室因工作需要确有用工需求时,应首先考虑在医院内部范围内合理调配人员,确实无法内部解决时可提出用工申请。第七条 用工申请一、医院各科室根据用工需要,提交《劳务派遣员工需求表》 (附件1)报医院人力资源部,医院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劳务派遣员工定员编制进行审核。二、 医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医院分管领导和院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医院人力资源部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用工人员。医院人力资源部应对劳务派遣公司的招聘广告进行审核并存档,主要审核招聘条件、职位要求、工作地点等。第八条 录用程序一、劳务派遣公司确定初选人员时,应根据需求职位要求对应聘者基本信息和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后,确定推荐人员。由医院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科室进行考试,最终确定试用人选。二、 考试或面试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考试、面试的成绩及体检情况,结合用工科室需求的人数,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确定试用人员。三、 确定试用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应聘人员信息表》 (附件2)和应聘人员应聘相关资料提交医院人力资源部,经医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向用工需求科室直接推荐,由用工需求科室试用。第九条 确定的试用人员,由用工需求科室填写《劳务派遣员工试用审批表》(附件3)报医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医院主管院长审批。第十条 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为 1个月,试用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试用期时,由用工科室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第十一条 试用期间的工作由用工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安排,主要考察试用人员完成工作的技能、劳动纪律、沟通能力、第十二条 试用考核试用期满前,用工需求科室应组织理论知识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试用期工作表现,在试用期满前 3天,填写《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考核表》(附件4),提出综合评定意见,交医院人力资源部。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考核结果是正式录用的重要依据。(二) 正式录用第十三条 根据劳务派遣员工的试用情况,用工需求科室填写《劳务派遣员工录用审批表》(附件5),经医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院长审批。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员工录用审批同意后,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需求科室负责人签订《派遣岗位责任书》(附件6),报医院人力资源部留存。第十五条 《派遣岗位责任书》终止期限与《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期限保持一致。《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续订时,《派遣岗位责任书》自动续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派遣岗位责任书》自动解除或终止。第四章 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绩效及福利(一) 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工资标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报酬根据工作实际, 结合湖南省株洲市相关工种指导价格确定。 医院人力资源部建立派遣劳务工档案,按月定期统计派遣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与我院同岗位医院合同制员工同工同酬。(不含医院年终奖、工会费)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 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含加班工资)构成。医院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作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期间,领取试用期工资。第十九条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有关条款,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医院代发。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工资650元,自试用期开始日起按实际工作天数核发(按每月30天计算),不享受各项补贴、福利待遇和绩效工资,医院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员工绩效结果优秀的,优先给予晋级、培训等待遇。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二)劳务派遣员工保险及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账户,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承担劳务派遣员工各项社会保险金。第二十四条 医院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各类社会保险为国家及省人社部门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员工各类社会保险按攸县人社局规定的最低标准月薪为缴费基数。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员工劳保待遇参照医院合同制聘用人员。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法定节日上班的劳务派遣员工享受节日加班工资。第五章 劳务派遣员工退返(一) 劳务派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