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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0/26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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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7-12【正文】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条  为促进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风气,建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之规范,有效遏阻***腐化暨不当利益输送,特制定本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之回避,除其他法律另有严格规定者外,适用本法之规定。第2条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人员。第3条  本法所定公职人员之关系人,其范围如下: 一公职人员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属。二公职人员之二亲等以内亲属。三公职人员或其配偶信讬财产之受讬人。四公职人员、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员担任负责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营利事业。第4条  本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财产上利益如下: 一动产、不动产。二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三债权或其他财产上权利。四其他具有经济价值或得以金钱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财产上利益,指有利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于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之任用、升迁、调动及其他人事措施。第5条  本法所称利益冲突,指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时,得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其关系人获取利益者。第6条  公职人员知有利益冲突者,应即自行回避。第7条  公职人员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其本人或关系人之利益。第8条  公职人员之关系人不得向机关有关人员关说、请讬或以其他不当方法,图其本人或公职人员之利益。第9条  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不得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或受其监督之机关为买卖、租赁、承揽等交易行为。第10条  公职人员知有回避义务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参与个人利益相关议案之审议及表决。二其他公职人员应停止执行该项职务,并由职务代理人执行之。前项情形,公职人员应以书面分别向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四条所定机关报备。第一项之情形,公职人员之服务机关或上级机关如认该公职人员无须回避者,得命其继续执行职务。服务机关或上级机关知有应自行回避而未回避情事者,应命该公职人员回避。第11条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职人员于自行回避前,对该项事务所为之同意、否决、决定、建议、提案、调查等行为均属无效,应由其职务代理人重新为之。第12条  公职人员有应自行回避之情事而不回避者,利害关系人得向下列机关申请其回避: 一应回避者为民意代表时,向各该民意机关为之。二应回避者为其他公职人员时,向该公职人员服务机关为之;如为机关首长时,向上级机关为之;无上级机关者,向监察院为之。第13条  前条之申请,经调查属实后,应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