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地产企业年度汇算丶项目完工鉴证丶成本核算及稽查应对
房地产企业
年度汇算、项目完工鉴证、成本核算及稽查应对
4、税务自查与检查
目录
1、6>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政策及操作解析
2、企业所得税完工处理(暨31号文件解析)
3、土地增值税清算
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具体规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施条例》第三条]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帐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施条例》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新企业所得税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二、收入总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
四、视同销售收入
第三节税前扣除
(一)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
(二)不准扣除的项目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基本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收入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收入
二、收入总额的具体规定
销售商品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3>.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