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第四条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第五条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第二章“控规”的编制第六条“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第七条计划书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统一编号管理。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范围、时间要求、编制单位资质与编制人员资格要求、以及规划项目的编制目标(的)和成果要求等。设计任务书是对规划编制成果的深度与质量的预先规定,也是对规划设计项目进行的技术指导。第八条“控规”项目编制计划的委托,由规划局以“计划书”的形式下达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以下简称“编制中心”),然后由编制中心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委托确定具体设计单位。第九条编制中心根据规划局下达的计划书要求,提出具体的技术规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与设计单位明确设计任务。第十条编制中心应逐步加大招标委托的比例,促进“控规”编制质量的提高。设计费超过50万元的“控规”原则上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第十一条“控规”的项目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2]确定。第十二条编制中心完成委托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回复单[3]并附合同复印件,送规划局城乡规划处报告项目委托情况。第十三条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及地方规范编制的基础上,还须按《规划编制过程中与相关单位、社区居民进行座谈》(杭规发[2005]90号)要求深入社区进行座谈,并将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资料装订入文本。第十四条按《关于规划编制过程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杭规发[2004]472号)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篇章。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单位报送规划成果,须符合规划局《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管理规定》[4]和有关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四线管理等的相关规定,控规编制深度应达到《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次干路以下(含次干路)道路工程规划技术标准》[5],否则退回设计单位,不予审查。第十六条《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及《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次干路以下(含次干路)道路工程规划技术标准》应在实施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第四条除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由编制中心负责从中间成果至送审稿初审阶段的审查,由局城乡规划处负责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送审稿批复审查。第五条“控规”中间成果审查,由规划编制中心按照“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项目中间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杭规发[2003]121号)要求组织。第六条由编制中心按照“关于调整规划项目审查程序的通知”(杭规发[2005]237号)要求,进行送审稿的初审,并形成初审书面意见。在确认送审稿达到委托合同、编制计划书的基本要求,符合有关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后,报送规划局城乡规划处进行送审稿批复审查。第七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在接到编制中心送审稿批复审查的报告和初审意见后,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送审稿批复审查,方案送审稿由设计单位根据城乡规划处要求送达相关部门。第八条市政工程类规划编制应符合《关于明确市政工程类规划编制管理程序的通知》(杭规[2004]272号)要求。第四章“控规”编制期间的项目审批第九条“控规”编制期间的项目审批,根据“控规”编制程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编制中心完成委托至中间成果审查阶段,第二阶段为中间审查会议纪要发文至规划批复发文阶段,第三阶段为批复后到最终成果阶段。第一阶段在编制中心完成委托后,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依据“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回复单”,向各审批业务处室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通知单[6]”,说明规划项目名称和范围等内容。第二阶段规划局城乡规划处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