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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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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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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提高船舶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保护水域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是指为提高船舶交通安全
性和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
询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
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一)客船;
(二)500 总吨及以上或船长大于 60 米的其他船舶;
(三)150 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
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吴淞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管理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管理中心(以下简
称“交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在各自服务区域内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吴淞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一)L1 报告线:下列四点连线,即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的北侧、东侧和
南侧边线:
°13′10.″4N/122°28′00″E;
°13′10.″4N/122°40′00″E;
°55′28″N/122°40′00″E;
°55′28″N/122°28′00″E。
(二)L2 报告线:大治河口、31°N/122°20′00″E 处和 31°13′10.″4N/122
°28′00″E 处连线;
(三)L3 报告线: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
(四)L4 报告线:吴淞口灯塔与 101 灯浮、31°23′24″N/ 121°31′22″E
处连线;
(五)L5 报告线: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一)Y1 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30°35′06″N/ 122°09′45″E)、大戢
山灯塔与大治河口连线;
(二)Y2 报告线:虎啸蛇岛最东角、西马鞍山灯塔、唐脑山灯塔与 30°35′
46.″8N/ 121°40′00″E 处连线;
(三)Y3 报告线: 30°35′46.″8N/122°40′00″E 处向北至岸边;
(四)Y4 报告点:黄泽洋灯船;
(五)Y5 报告点:南支灯船。
第六条船舶由 L1、L2、L3、L4、L5、Y1、Y2、Y3 报告线或航经正横 Y4、Y5
报告点进入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时,应当报告船名、呼号、本航次最大吃水和
动态。已配备 AIS 设备并正确设置船舶资料与航次信息的船舶可以不要求报告。
船舶起锚、离码头应当提前 15 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
拟在长江上海段锚地抛锚的船舶,应当在抵达锚地前 1 小时向交管部门申请
锚地或锚区,并按指定的锚地或锚区抛锚,抛锚后应在 15 分钟内报告锚位。在长
江口锚地或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内抛锚的船舶,应当提前 15 分钟向交管部
门报告。
船舶、设施拟通过东海大桥通航孔,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报告外,还应当报
告本船的载重吨、水